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觀護人室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33條
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,置主任觀護人,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,並指揮監督 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。

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,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