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觀護人室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33條
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,置主任觀護人,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,並指揮監督 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。

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,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。

第34條
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執行保護管束案件。

二、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。

三、其他長官交辦事項。

第35條
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,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,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之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