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
總則
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3條
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,檢討業務得失,並擬定次一年 度之下列事項,經檢察長核定行之:
一、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。
二、檢察官分案符號。
三、檢察官代理次序。
四、各組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之配置。
年終會議後,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,前項各款事項,由檢察長決定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