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總則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12條
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,應依法自行迴避,並報 請檢察長核辦。但遇有急迫情形時,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