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總則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10條
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、扣押、拘提、逮捕等行 為,應為必要之處置,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,並應限期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