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學員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9條
學員於訓練期間,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,並支給 婚、喪、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。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。

學員曾任公務人員,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,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