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學員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5條
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,但必要時得增減之。

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。

第6條
前條學員來源如下:

一、經高等考試、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 官考試錄取者。

二、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。

第7條
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,除因婚、喪、分娩、流產、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,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,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,應於指 定期日,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。

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,廢止受訓資格。

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,最長不得逾一個月;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,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。

第8條
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,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 醫院體格檢查;其檢查不合格者,不得參加訓練。學員於入本學院後,並 應接受經指定之心理師實施性向測驗,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。

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。

第9條
學員於訓練期間,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,並支給 婚、喪、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。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。

學員曾任公務人員,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,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