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學員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7條
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,除因婚、喪、分娩、流產、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,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,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,應於指 定期日,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。

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,廢止受訓資格。

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,最長不得逾一個月;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,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