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訓練成績、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18條
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,除因重大傷病、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,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