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,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,品
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。
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,為訓練成績及格。
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,各以一百分為滿分,六十分及格,
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。
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,分下列二類:
一、學科成績,占百分之八十。
二、學習成績,占百分之二十。
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、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
考試,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。
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口試。
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予重新訓練:
一、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四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。
二、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。
三、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。
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者,得予補
考一次。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,應予重新訓練。
學員有前二項規定應予重新訓練情形者,仍留本學院訓練,由本學院函報
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,經核定重新訓練者,應於接受書面通知
次日起停止受訓,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學院申請重新訓練。
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,並應自費參加另期全部三階段訓練。
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,除因重大傷病、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
,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。
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廢止受訓資格:
一、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一類、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有三分之一以
上科目、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或第三階段
擬判測驗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。
二、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。
三、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。
四、依學員獎懲要點受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。
五、依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請假、曠課達應予廢止受訓資格之時數。
六、重新訓練後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應予重新訓練之情形。
七、第七條第二項之情形。
八、經核定重新訓練人員未於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。
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,並由本學院函報
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。
訓練成績及格者,准予結業,發給結業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