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訓練成績、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17條
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予重新訓練:

一、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四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。

二、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。

三、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。

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者,得予補 考一次。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,應予重新訓練。

學員有前二項規定應予重新訓練情形者,仍留本學院訓練,由本學院函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,經核定重新訓練者,應於接受書面通知 次日起停止受訓,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學院申請重新訓練。

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,並應自費參加另期全部三階段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