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
訓練成績、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
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16條
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、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 考試,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。
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口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