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訓練成績、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15條
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,各以一百分為滿分,六十分及格,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。

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,分下列二類:

一、學科成績,占百分之八十。

二、學習成績,占百分之二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