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訓練成績、重新訓練及廢止受訓資格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14條
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,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,品 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。

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,為訓練成績及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