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 ( 37 年 07 月 17 日)
第8條
軍法人員成績之審查,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,初審完竣, 應擬定分數,加具評語,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,以七十分為及格。

前項審查認為必要時,得調閱訴訟卷宗或加以面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