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 ( 37 年 07 月 17 日)
第12條
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,連同應發還各件,函由中央主管 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,其經審查合格者,並應填發證明書,一 併函送給領。

軍法人員擬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聲請審查者,司法院及司 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送備查。

司法行政部對於軍法人員以簡任司法官審查合格者,並應開列員名,呈報 行政院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