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 ( 37 年 07 月 17 日)
第10條
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有事故時,由 資深委員代理之。

前項會議須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其議決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可否同 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