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 ( 81 年 11 月 11 日)
第8條
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,分類編列字號,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,不得 遺失。如有遺失情事,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,申請 補發。如因寄存證遺失,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時,出納人員應依規定負其 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