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9條
矯正學校置教師及輔導教師,每班二人,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之規定聘任。但法務部矯正署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格。

每班置導師一人,由前項教師兼任之。

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,聘請兼任之教師、軍訓教官、護理教 師及職業訓練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