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3條
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。

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,得置副所長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