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 寄存 ( 105 年 01 月 07 日)
第15條
凡寄存文物,由本院與寄存者商訂詳細寄存方式並訂定合約,但須按第四 條規定之程序辦理;其認為無寄存價值者,得部分或全部謝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