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18 日)
第4條
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,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:

一、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。

二、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。

三、參加由政府機關、學校、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、教育、服務、學 習、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。

四、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。

五、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,隨同之師長及親屬;其人數以不超過 四人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