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18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。

第3條
本辦法所稱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(以下簡稱本設施),指中國青年救國 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設置之住宿設施。

第4條
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,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:

一、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。

二、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。

三、參加由政府機關、學校、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、教育、服務、學 習、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。

四、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。

五、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,隨同之師長及親屬;其人數以不超過 四人為原則。

第5條
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建築法、消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,辦理下列 事項:

一、定期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,辦理建築物公共安 全及消防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,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及設備檢查 。

二、重大災害發生後,辦理緊急檢查,其有損壞者,應立即維護補強。

三、建築物之修繕維護、修繕保養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。進行建築物及 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作業,其使用之方法及材料,應符合相關法規規 定之標準及進行施作。

四、高壓電力設備、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之操作,應委由專業機構或人員 維護管理。

五、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定期維護、 檢驗水質及記錄;另蓄水池及水塔應定期清潔維護。

六、提供餐飲服務,其相關服務人員、場地及設施管理,應依食品衛生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。

七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、火險、第三人責任險等產物保險;其投保對象 、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。

八、定期進行安全檢測並作成紀錄備查。

九、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,在不影響建築安全結構原則下,應符合性別平 等及相關安全規定。

第6條
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就本設施安全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查核,作成 紀錄備查,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。

第7條
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本辦法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;其安全 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應變事故處理、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,並報 本部核定。

第8條
中國青年救國團應就本設施之從業人員定期辦理性別主流化、消防安全、 緊急事故演練等培訓課程,並報本部備查。

第9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