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8條
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申請進行水下考古作業 者,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,並以我國自然人擔任計畫主持人。大 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