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6條
水下考古作業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,申請者應敘明理由並經主 管機關核准,得採必要應變措施。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 資產之虞者,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