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5條
欲申請水下考古作業者,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計畫 、相關保險證明文件、作業人員名冊,向主管機關提出。

前項水下考古作業計畫,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水下文化資產之基本資料。

二、團隊組成及人員、機關(構)資格與能力證明。

三、調查、保存或發掘之具體規劃。

四、調查、保存或發掘對該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邊環境之影響評估。

五、連續性調查、保存或發掘,各年度進行之狀況。

六、過去申請調查、保存或發掘之紀錄。

七、申請現地保存或發掘者,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。

八、其他規劃,包括經費、安全、衛生、科學潛水、環境保護、研究成果 出版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