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4條
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,應由學者專家、學術或專業之機關(構)或團 體提出。

前項之學術或專業之機關(構)或團體申請者,應指定計畫主持人或領隊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