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、機關(構)及團體之資格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19條
申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者,應具有主管機關發給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 、保護及管理相關講習或訓練合格證明。

以水肺潛水方式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者,應具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國內、外潛水機構發給之合格有效潛水能力證明,並應接受主管機 關二小時以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相關法令之講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