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、機關(構)及團體之資格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17條
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保存科學人員,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:

一、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大學學士以上學位,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 存工作三年以上。

二、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者。

前項第一款之相關系所及課程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