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、機關(構)及團體之資格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16條
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海洋科學人員,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:

一、具有海洋科學相關系所大學學士以上學位,從事海洋科學工作三年以 上。

二、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者。

前項相關系所及課程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