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、機關(構)及團體之資格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14條
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水下考古學家,及水下考古作業之計畫主持人,應 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:

一、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大學以上學位,從事水下考古發掘工作 三年以上,並發表考古專業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。

二、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者。

前項相關系所及課程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