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、機關(構)及團體之資格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13條
申請及進行水下考古作業之學者專家、學術或專業機關(構)或團體,應 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,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聘有合格之專業人員,包括水下考古學家、科學潛水人員、海洋科學 人員、保存科學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。

二、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、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、設備。

三、具有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。

四、具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條件。

申請及進行水下考古作業,得以跨機關(構)或團體合作方式辦理。

第一項人員之資格,應經主管機關核定,並得建立專業名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