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11條
主管機關收到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,得提交水下文 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。必要時,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,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