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10條
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,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,並依其 活動性質檢附計畫、相關保險證明文件、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登記文件、 從事浮潛或水肺潛水之合格有效潛水教練證明文件、領隊人員所具水下文 化資產帶隊觀覽之合格證照及活動人員名冊,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

前項計畫,應包括下列項目,變更時,亦同:

一、領隊及團體基本資料。

二、擬觀覽水下文化資產之基本資料。

三、該活動對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邊環境之影響評估。

四、活動之具體規劃,包括目的、時程、程序及方法等。

五、過去申請活動之紀錄。

六、其他規劃,包括經費、安全、衛生、環境保護等。

主管機關於核准活動時,得指定活動人員或所使用載具與該水下文化資產 保持特定安全距離,並限制活動時所攜帶隨身物品及其使用方式。

第一項人員名冊,於申請連續核准時,得免檢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