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02 日)
第8條
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之評量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,期限屆滿前六個 月內得申請換發;每次換發之有效期限為六年。

申請換發者,應檢附參加主管機關主辦或認可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研 習課程累計一定時數之證明,其中應包含至少三小時以上之水下文化資產 保存法規課程。

前項證明文件以原評量合格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。

逾期未申請換發合格證書者,原證書失其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