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02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定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如下:

一、水下考古人員。

二、科學潛水人員。

三、海洋科學人員。

四、保存科學人員。

五、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專業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