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 進入與不受禁止行為限制之許可 ( 105 年 12 月 02 日)
第25條
進入保護區之人民或團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,主管機關或 相關機關(構)應即查報、制止、取締,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處 理,得撤銷或廢止其進入許可。

前項行為人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進入保護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