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 變更、廢止及其程序 ( 105 年 12 月 02 日)
第12條
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,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,準用第五條至第 九條之規定。

保護區之廢止程序,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事由者,免再公開展覽及 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,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;有第十一條第 二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事由者,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,準用第五條 至第九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