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 變更、廢止及其程序 ( 105 年 12 月 02 日)
第11條
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,公告變更其範 圍:

一、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。

二、為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。

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,公告廢止:

一、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悉已發掘出水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。

二、水下文化資產滅失、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。

三、其他已無劃設保護區必要之情形。

第12條
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,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,準用第五條至第 九條之規定。

保護區之廢止程序,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事由者,免再公開展覽及 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,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;有第十一條第 二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事由者,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,準用第五條 至第九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