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 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29條
主管機關得請求有關機關,以浮標、航道、助導航設施、海圖、全國海域 管理計畫或其他方式,標示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位置,或其他已 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位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