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 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24條
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,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, 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,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:

一、立即停止相關活動。

二、進行暫時性保護,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三、請求主管機關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