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
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
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24條
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,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, 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,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:
一、立即停止相關活動。
二、進行暫時性保護,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三、請求主管機關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