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 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23條
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,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。

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方式、相關作業人員之資格、現地保存方式 、出水方式、發掘出水後保存或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主 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