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21條
中華民國為保存、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,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 訂雙邊、區域、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。

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、研究、發掘、保存、通知及相關技術 等事項,進行國際合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