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19條
於外國內水、群島水域、領海、鄰接區、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 之水下文化資產,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、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,中 華民國保有文化、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,主管機關並得向 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