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18條
中華民國國民或中華民國國籍之船舶船長,在其他國家專屬經濟海域內、 大陸礁層上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,或有意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 活動時,應即通知主管機關。

中華民國得就前項發現或活動,通知相關國際組織或該其他國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