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17條
主管機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之海床、洋底及其底土, 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,準用前條 第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