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15條
於中華民國內水、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,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 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,屬於中華民國所有。

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,擁有規範、授權或許可於中華民國內水、領海內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。

第一項外國之國家船舶及航空器,主管機關得依國際慣例,就保護該船舶 及航空器之最佳方式,進行國際合作,並將所發現可認出其所屬國籍者, 通知其註冊國。必要時,並得通知與該船舶及航空器有文化、歷史或考古 等方面相關聯之其他國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