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物館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8條
公立博物館人事應視其規模、特色與功能,衡平考量、優予編制,置館( 院)長、副館(院)長及其他各職稱之人員,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之資 格聘任。

前項專業人員之聘任,另以法律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