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物館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5條
博物館之類別如下:

一、公立博物館:由中央政府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 )公所、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。

二、私立博物館:由自然人、私法人申請設立。

前項第二款私立博物館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設立,有關其 申請設立、變更、停辦、申報、督導、獎勵、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本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博物館,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。

主管機關應普查具博物館潛力未經設立登記之博物館,並列冊追蹤輔導, 以協助其辦理設立登記。

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公立博物館之規定,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設立 之博物館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