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物館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4條
博物館依據設立宗旨及發展目標,辦理蒐藏、保存、修復、維護、研究、 展示、人才培育、教育推廣、公共服務及行銷管理等業務。

前項業務,得視其需要延聘學者專家組成專業諮詢會,廣納意見,以促進 營運及發展。

專業諮詢會組成與運作之相關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